目前,本市房屋買賣租賃中的失信、違規(guī)等問題時有發(fā)生。但打官司卻要花極大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很高。鑒于此,朝陽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提醒當事人,無論買房還是租房,不要完全依賴中介公司;對于買賣、租賃應當辦理的手續(xù)都要有所了解,對中介公司要求簽署的文件要詳細閱讀,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麻煩;二要注重細節(jié),對雙方權利義務及履行方式明確約定,減少因合同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爭議。
案例1
中介漏報信息
張先生有一個剛兩歲的女兒,一家人急切希望結束租房生活,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張先生通過房屋中介公司與秦小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就向中介提供了夫妻兩人和女兒的戶口本、身份證等材料,用于申報購房資格審查。
但最后審核材料時稅務部門發(fā)現(xiàn),中介公司漏申報了張先生女兒的信息,導致未成年子女的購房資格未通過審核,稅務部門要求重新進行購房資格審核。
受此影響,之后的貸款手續(xù)、網(wǎng)簽等都要重新辦理,房屋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正常交易,還增加了相關手續(xù)費用。秦小姐因遲遲不能辦理過戶及拿到貸款,堅決要求解除合同。
等所有手續(xù)都辦完以后,張先生卻發(fā)現(xiàn)房價已經(jīng)上漲,他無力再購買相同條件的房屋。于是張先生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并賠償相應損失。
法官評析: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因為資格審核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中介公司在上報時由于工作疏忽或有意規(guī)避限購規(guī)定,往往只申報購房者夫妻雙方的房屋所有情況,而不申報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所有情況,導致在辦理交稅和過戶手續(xù)時,提交的戶口本等家庭關系證明與審核結果不一致,使交易無法順利進行而發(fā)生糾紛。
本案中,張先生已經(jīng)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全部材料,因中介公司的疏忽造成資格審核出現(xiàn)問題,中介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經(jīng)過調解,中介公司同意退還中介費,并支付了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實踐中存在為了規(guī)避限購政策,有的家庭在購房時故意不提供未成年子女的相應資料,向中介公司及賣方隱瞞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主要是因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在此情況下,如果因為資格審核問題發(fā)生無法交稅和過戶的問題,責任應由買方承擔。
案例2
業(yè)主錯寫房號
王先生想買房,通過中介尋找到合適的房源后,委托中介公司約業(yè)主商談。中介看到交易有望達成,于是打電話約業(yè)主周女士來門店,當天便要簽合同。周女士稱因到店簽約倉促未攜帶房產(chǎn)證,中介公司卻表示,可以先簽合同,房產(chǎn)證等材料后補。
于是,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雙方當場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在填寫房屋地址時,中介公司經(jīng)紀人按照周女士的口述內容填寫了房屋地址,因為雙方就首付款時間、過戶等問題都未談妥,因此這些條款中介公司均未填寫。
合同簽訂后,王先生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費用,雙方約定周女士次日攜帶房產(chǎn)證辦理其他手續(xù)。
第二天周女士未如約到場,并答復稱家人不同意賣房,要求取消交易。無奈,王先生將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庭審中,周女士稱,合同約定的交易標的根本不存在,并提交了房產(chǎn)證原件供法庭及王先生核對。法庭核查房產(chǎn)證原件發(fā)現(xiàn),房產(chǎn)證登記的地址與雙方所簽合同的房屋地址不同。后法院查詢,買賣合同所載房屋根本就不存在。
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王先生只能在法院的調解下與周女士解除了合同,收回了定金。
法官評析:居間方在促成買賣雙方交易時應當認真核查雙方交易信息。實踐中,為了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常常在業(yè)主未提供全部房源材料的情況下促成雙方簽訂合同,此時買賣合同中有關房屋的所有信息均按照業(yè)主陳述填寫,有的信息與房屋產(chǎn)權證的登記信息不一致,甚至出現(xiàn)樓號、房號錯誤的情況,導致買賣雙方無法辦理相關過戶手續(xù),同時也給違約方可乘之機。中介公司應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3
租房合同設陷阱
趙小姐畢業(yè)后在北京暫時租房居住。今年1月,她與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當天便交了三個月房租和一個月押金。業(yè)務員告訴她,房租每三個月一交,4月1日前交下季度房租。
但剛到3月1日,趙小姐便接到中介公司的催款電話,于是她找到中介公司理論。中介公司向趙小姐出示了雙方簽署的《補充協(xié)議》,該“補充協(xié)議”第2條上寫著:“乙方在入住前必須以“付三押一”的支付形式交予甲方作為房屋租金。以后按季付”?傻4條上又寫著“乙方必須提前30天到甲方營業(yè)部的財務科交納房租。延緩交款,每日加收滯納金100元,如3日后仍不交納,甲方視為合同終止和乙方放棄房屋內所留物品所有權,甲方有權開啟房門,接納新住戶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擔”。
趙小姐認為,中介公司明目張膽地設立合同陷阱,因而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押金及剩余租金。
法官評析:與中介公司簽合同時,一定要細心推敲合同條款,對于合同上的不合理規(guī)定可以拒簽。一旦發(fā)生糾紛,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力爭把損失降到最小。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對于《補充協(xié)議》第4條“延緩交款,每日加收滯納金100元”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記者張蕾 通訊員李享、劉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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