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小寧在三樓出租房窗臺墜落受重傷,將屋主告上法庭,索賠醫(yī)療費用27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出租房間旁廁所地面距離窗臺只有45厘米,依法應有防護設施,遂判令屋主承擔小寧的兩成醫(yī)療費用共5萬多元,并作出終審判決。
女子窗臺墜傷索賠27萬
去年5月27日,23歲姑娘小寧(化名)從出租屋某房間的窗臺墜落,造成重傷,后被送醫(yī)院住院治療。
隨后,小寧在家人的幫助下,以健康權糾紛為由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出租屋主陳先生,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及后續(xù)治療費共27萬多元。
然而,陳先生稱,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于小寧一方。
陳先生認為,小寧患有精神分裂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未盡監(jiān)護之責,應承擔相應責任。
陳先生稱,即使小寧精神正常,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具有防范和避免危險發(fā)生的能力,則其應對墜樓自己負責。本案真相未明之前,不應要求任何人負賠償責任。
法院判房東賠5萬元
經查,涉案房間內有一窗戶,窗戶旁有一廁所,廁所旁靠窗一側有一梯級。
經實地丈量,房間內地面距離窗臺有90厘米,而廁所地面距離窗臺只有45厘米。
根據(jù)《住宅設計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應有防護設施。
法院審理認為,陳先生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認定屋主應承擔20%的責任,判令屋主陳先生應支付小寧兩成賠償金即5萬多元。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租客墜樓 屋主可能擔責
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法庭副庭長陳國云表示,租客在窗臺墜下受傷,屋主是否承擔責任,關鍵要看房屋的設計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陳國云說,如果出租屋內有安全隱患,一旦發(fā)生意外屋主應承擔部分責任。 (記者呂展 通訊員黃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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