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wǎng)訊(曹蓓)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的迅猛發(fā)展,手機客戶端的叫車服務平臺越來越多,出現(xiàn)了“滴滴打車”手機叫車服務,目的是借助社會閑置車輛和運力,緩解城市高峰期運力短缺的現(xiàn)象,可給消費者上下班出行效率帶來明顯改善。很多私家車主在閑暇時間跑“快車”賺外快,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賠付問題一直存在爭議。那么,私家車跑“快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怎么辦?下面我們通過實際案例來談一談。
2015年7月2日,江蘇啟東市李某購買一輛二手車,委托他人幫忙辦理了保險手續(xù)。之后,李某在多個網(wǎng)絡出行平臺注冊了司機用戶,平時利用業(yè)余時間跑“快車”業(yè)務,一個月下來,李某載客20余次。
同年8月13日,李某通過某網(wǎng)絡出行平臺與顧某聯(lián)系,約定將顧某送達指定地點,出行軟件自動計算車費為8元。接到顧某后,在車輛行駛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見道路前方有一個大坑,連人帶車直接扎入坑中,導致前輪爆胎,車頭嚴重損毀。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之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赴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查,并對乘客顧某進行談話筆錄。同年9月經(jīng)過評估,車輛維修費為10萬元,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認為,李某將私家車從事營運,與投保時申報的情況不符,拒絕理賠。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其車輛維修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從買車至事故發(fā)生僅一個多月時間,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wǎng)絡出行平臺載客20余次,其行為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zhì),屬于營運行為,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的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此案中李某將原本私家車作為保險標的車輛用于營運載客,他應當知道這種行為會增加保險標的車輛的危險程度,所以負有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增加相應的投保費用。由于李某未履行告知義務,故上述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應當由他自己承擔。李某要求保險公司對車輛維修費進行理賠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銀保險河北分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保險合同為雙務合同,保險人依據(jù)投保人如實告知的情況,評估危險程度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用。合同訂立后,如果危險程度增加,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概率超過了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合理評估,若仍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公司而言顯失公平。所以,因危險程度增加而引發(fā)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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