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夠支付欠薪
就可不擔刑事責任
針對建筑領域欠薪問題多發(fā),當事人依然逍遙法外的現(xiàn)實,為切實保護農民工權益,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首次設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自此,打擊惡意欠薪者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使得該罪名在審判實踐中具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guī)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數(shù)額較大”作出了具體解釋: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去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多部門針對“欠薪”頑疾聯(lián)合出臺具體意見:今后,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8000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同時,公安機關可直接受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報案、投訴和舉報。該罪的設定看似為了懲罰惡意欠薪者,但其真正的目的還是讓勞動者拿到欠薪。為此,刑法中該條規(guī)定還給了欠薪者一個“脫罪”的法定理由,即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之下,只要能夠支付欠薪,就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梢,處罰不是目的,保障勞動者權益才是根本。要使欠薪入刑起到良好持久的效果,相關部門要嚴格執(zhí)法,發(fā)現(xiàn)一起,追究一起,形成高壓態(tài)勢。同時,要加大法律宣傳,加強普法教育,促使企業(yè)主切實履行責任,避免惡意欠薪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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